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通过网站等媒介定期通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