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