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调解机构和调解员 第七条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调解机构和调解员 第七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的电力争议。 前款规定应当由派出机构负责调解的电力争议,在派出机构设立前或者正常开展工作前,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调解。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