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调解机构和调解员 第六条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调解机构和调解员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调解下列电力争议: 涉及2个或者2个以上区域电力市场的;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涉及国家电力调度机构的。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