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调解 第十七条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调解 第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调解员与电力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员认为自己与电力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是否回避,由受理调解的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决定。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选任调解员。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