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调解 第十八条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调解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证据应当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