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刊登广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电信企业受理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进网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进网使用的无证设备须补办进网手续,不符合进网条件的责令拆除。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不能保证产品的一致性或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信企业购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给予警告、限期补办进网手续,对不符合进网条件的设备责令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信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电信设备,对用户自备的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拒绝进网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以及中文标识的,给予警告。
对从事进网审批、认证、检测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利用工作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