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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199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 如果获得进网许可证,将保证电信设备获证前后的一致性; 四、 保证产品质量,负责售后服务; 五、 获得进网许可证后,严格按规定使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 六、 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处罚; 七、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作广告时,广告内容中要说明“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进网许可证”及进网许可证号。
第五章 目录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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