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199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电信管理局每年对生产企业执行进网管理规定的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年度检查。生产企业须将其设备当年的销售情况、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情况报电信管理局。

信息产业部将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市场销售的和网上使用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通告。

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应保证获证设备的一致性,不得降低产品质量。

电信管理局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电信企业不得购置目录外的电信设备。

电信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设备,不得拒绝用户自备的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