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发放,进网标志应牢固粘贴在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上。进网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三。
进网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进网标志属于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和冒用,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不得加贴进网标志。
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则失效,生产企业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换证。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向其设备经销商或用户提供进网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背面应有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复印件应做好编号登记。
生产企业持有的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如发生变化,须办理换证手续。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外包装上应具有进网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和机身序号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