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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解

第十九条 对于属于民事争议的下列情形,申诉受理机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申诉受理机构就所争议的事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视为结案;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争议任何一方的要求,申诉受理机构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构调解无效的,争议双方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就申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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