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条 申诉受理机构就所争议的事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视为结案;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争议任何一方的要求,申诉受理机构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视为结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