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于属于民事争议的下列情形,申诉受理机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申诉人、被申诉人同意由申诉受理机构进行调解的;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