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办理 第十八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办理 第十八条 对于被申诉人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申诉,必要时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诉案件转呈同级电信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被申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