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七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协商和解的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可以作结案处理。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