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办理 第十六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办理 第十六条 对申诉受理机构要求回复处理意见的,被申诉人收到转办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事项的事实情况和处理结果或者处理意见以及申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满意程度)反馈给申诉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