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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信息产业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案件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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