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一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一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奶畜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 引用法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