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