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条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