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九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九条 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