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二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二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