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