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