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