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