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