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