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