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年) 第五章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条 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的管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涉及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在线服务系统,为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等进行备案、申请行政许可、报告信息等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