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