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年) 第三章 临床研究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临床研究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记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实施情况,留存相关原始材料。记录和原始材料应当自临床研究结束起保存30年;临床研究涉及子代的,记录和原始材料应当永久保存。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不得伪造、篡改、隐匿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记录和原始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