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生态环境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