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