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生态环境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调解书,由生态环境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生态环境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调解书,由生态环境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