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一章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依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法制工作部门是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生态环境部的行政应诉事项。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第七条 对在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