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拟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拟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