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

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下意见: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未发现明显法律风险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当或者适用依据不充分,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但是可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或者完善的建议;

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且难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