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形式。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等程序环节。 第十八条 在督察准备阶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问题线索集中摸排,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 第十九条 例行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例行督察期间,对督察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形成典型案例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形成督察报告,如实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重要批示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以及流域督察… 第二十二条 督察报告经批准后,督察组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指出督察发现的问题,提出督察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督察工作中,对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其适用等情形,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客观提出明确的、清晰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做好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其他问题的调查处理,并建立完善问题整改和监督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解决到位… 第二十五条 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典型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情况主要内容、督察问责相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