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例行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
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个别谈话;
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等资料;
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召开座谈会,列席被督察对象有关会议;
下沉到被督察对象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开展明察暗访;
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可以责成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对人民群众举报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抽查回访;
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
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相应工作方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