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督察报告经批准后,督察组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指出督察发现的问题,提出督察整改意见。 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按程序报批后,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