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贯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

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