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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 第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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