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

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