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 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