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