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