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