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