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3. 第六章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