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