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煤矿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采区回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