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设计单位,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资质认定单位视情节轻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